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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行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
本报讯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决定在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投标供应商仅需提供1份承诺函即可替代6项材料。
重庆市财政局明确,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替代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在承诺范围内。
重庆市财政局还强调,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据了解,重庆市财政局近期召开的局务会暨局长办公会听取了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要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材料和程序,既减轻供应商负担,又规范供应商行为,不断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领示范作用。
(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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