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2022-06-24   |  人围观

标签: 电子招标  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制定、标准拟定、指导协调、统筹管理,负责行政监督系统的统一建设和运行管理,统一管理全市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并推动公开共享和应用分析,直接负责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管理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直接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负责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建设行政监督系统,负责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提供服务,并对区县(自治县)交易中心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指导,负责在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并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本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系统运营与安全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数据规范,统一技术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等,能够实现各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以及在线完成标书制作、投标、开标、评标、异议、招标异常处理、数据统计、存档归档等功能,并能够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操作人员身份;应当为行政监督系统进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督提供相应数据接口和监督通道,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监督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具备信息交换、数据整合、资源共享、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等功能。

行政监督系统应当具备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过程监督、投诉处理、数据监测分析等功能,实现对交易系统交易进程、数据异常、评标异常、操作异常的感知和预警,以及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未按规定节点履行责任的感知和提示。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交易系统应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和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和认证结果应当在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布。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和维护管理等制度,落实容灾备份、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公开明确保函出具机构进入电子保函服务系统所必须具备的接入技术标准和日常管理细则。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保函出具机构签订电子保函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保函出具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对相关当事人信息的保密、违约责任处理等。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系统开发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系统相关服务器、操作终端日志文件,未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许可,不得删除、更改、转移日志文件。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系统开发单位应当严格规范交易系统业务操作,采用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

第三章  交易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单位和个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提供必要条件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评标。开展异地评标合作应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意。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为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评标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操作流程和场地设施标准,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意后执行。

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的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软硬件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接受监督的渠道等应当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产生的数据信息、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保存。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市场主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数据传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应当确保数据安全。涉密数据的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收费等任何附加要求,不得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系统开发单位不得设置技术壁垒和采取技术垄断排斥第三方系统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结合评价结果,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  交易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按要求在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交易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技术实现相关文件的加密、认证等功能,并应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交易系统要求,使用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加密、认证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已经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在各环节保持唯一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行政监督系统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并将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通过行政监督系统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并同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已完成备案的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鼓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应用,将代码作为登记内容并应用于交易、监管全过程,在发布各类交易信息时同时标注。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由行政监督系统将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交易系统完成项目登记。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备案后的、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答疑补遗文件)加载至交易系统,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交易系统应当满足潜在投标人离线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二十四条  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撤回、补充或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查看、提取、修改。

第二十五条  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参加开标。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并提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时间截止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其他投标文件满足开标要求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文件应明确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实行不见面开标的,交易系统应当能够实现招标投标各当事方实时获取应知开标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在其他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环境下在线进行,评标过程音视频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将中标候选人公示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并同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的应通过交易系统将合同订立信息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第三十二条  交易系统应当能够提供在线异议、答复功能。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的异议以及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能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数据规范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动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标准化,交易系统应当满足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标准化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运用行政监督系统做好在线监督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本部门有关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行政监督信息的登记、备案、维护与更新工作;

(二)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相关基本信息查询,发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案件;

(三)通过行政监督系统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信息监督管理和预警提示信息处理工作;

(四)在发生投诉时,按照规定完成投诉信息处理工作;

(五)参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分析统计信息进行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决策。

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平台。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量化管理,按本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泄露、损毁或者违法违规提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数据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具备履职尽责所需电子招标投标相关知识,能够正确进行交易系统有关使用操作,准确及时登记、发布、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正确设置有关选项,按规定保守有关秘密。

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因工作失误导致流标、泄密等严重后果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系统开发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篡改信息,未按规定公开或保存有关信息、提供监督通道,交易系统缺陷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数据信息,以及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自治县)包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

第四十一条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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