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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是指招标活动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项目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常见废标原因分析
1、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废标 :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
这个资格标准就比如进入市政府大楼门前的各个台阶,只跨过一步或多步而没有跨过最后的一步,最终也不能进入市政府大楼。
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1)完整性:要求对各个资格条件一一对应并完全响应
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投标时,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但必须具有授权委托书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有些供应商在开标时,未带或只带了其中的一件。
(2)有效性:保证各个证件、资料的有效性
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要求证件带原件而未带的;要求复印件公证而未公证的;证件过期或没有年检的;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而携带驾驶证或护照的;授权委托书的名字与实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要求加盖法人公章而加盖投标专用章或办事处、分公司印章的等等都不是有效的证件或资料,都是应该注意的。
(3)合格性:保证各个证件的内容、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招标文件规定了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而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格式填写;
2、需要说明的两点
(1)如果要求的证件您公司正在年检,怎么办?
应该在征得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您的证件是有效的。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才有效,自己开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您的证件是否有效。
(2)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件或资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
注意: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废标的结果。
3、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
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
(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9)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4、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
(1)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5、其他
(1)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
(2)未按规定密封的;
(3)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的;
(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
具体防范措施
1、加强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如果大家都能加强对这些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就会从思想上重视招标采购,增强防范废标意识,就会熟知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废标,哪些环节应当谨慎操作,从而不会人为地发生废标的情形。
所以,加强招标采购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应当成为时刻坚持的一项工作任务,尤其是在每次开标前,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和投标的供应商一起学习上述法律法规,并对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强调,非常必要,这等于为采购当事人各方防止废标,注射了一剂“预防针”。
2、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这是保证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可以设想,仅仅在一家指定的新闻媒体,或在集中采购机构门前公告栏上发布招标信息,是很难让所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的。
因此,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也是从源头上防范废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1)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数量,应规定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尽快改变只指定一至二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使信息发布不充分的现象;
(2)要克服招标信息发布不当的问题。
现实中,仍有不少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所有招标信息只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新闻媒体上发布,这是片面的。
《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就忘记了上述规定,只在本级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3)要规定地方上凡有大数额的的招标公告还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以提高信息发布的覆盖面,确保一些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能满足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法定条件;
(4)要保证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3、细心制作招标文件
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招标文件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容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容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例如,许多事实证明,只要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方法或评标标准不具体,不恰当,就会被人浑水摸鱼,以至于被依法宣布废标。
因此,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十分必要。就是在实际制作中要做到“不漏”、“不粗”、“不错”。
(1)在“不漏”方面,要避免遗漏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的表述,避免遗漏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的表述,避免遗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表述;
(2)在“不粗”方面,就是要详细明确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如资信证明的种类和名称;详细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详细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
(3)在“不错”方面,就是要保证制作的纸质招标文件和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两者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的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4、认真编制投标书
除了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一条也不能遗漏外,还必须注意两方面:
一方面是“招标须知”莫弄错,弄错了就是无效标,倘若大家都是无效标,岂不就成了废标。例如某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的“成功交易记录”,结果参加投标的五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中有三家将“近三年”,只提供了“成功交易记录”,结果使本次招标成了废标;
另一方面是“细小项目”莫大意。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或投标者填写的法人姓名与注册证书上的法人姓名不一致,将“王有余”错写成“王有佘”等等,其结果也造成了废标。所以,在编制投标书前要反复学习招标文件,编制中要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一项一项细心编制,投标书制成后要认真校对,万无一失后再投出,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5、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程序规定
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予废标,而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各道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因未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
这些未执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招标程序中,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2)未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且未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
(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① 在投标程序中,一种情况是投标人未执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公开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搞“小动作”;另一种情况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未按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未详细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② 在开标程序中,未执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未执行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的规定。
③ 在评标程序中,未执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的书面形式,未执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的规定;投标采购单位未认真执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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