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建议收藏

招投标知识 2022-07-04   |  人围观

标签: 供应商  政府采购  负面清单 

所谓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颁布的在一定时段内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令禁止性事项的目录。小编整理了无锡市财政局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负面的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存在关联关系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不公平竞争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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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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