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翠溪路53号等11处房产分零招租
标的系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翠溪路53号等11处房产,标的均无房地证,均未通水电,租金按年支付。标的均无占用、租赁、担保、抵押及共有等其它他项权利情况。拟按现状以不低于第一年租金金额协议或竞价分零招租,标的详情见下表:
序号 | 标的位置 | 建筑面积约(㎡) | 租赁年限(年) | 第一年租金(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1 |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翠溪路53号 | 50 | 3 | 0.64 | 0.32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2 |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陵园路59号1号住房 | 30 | 3 | 0.24 | 0.12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3 | 重庆市大足区先锋路26号附11号、12号 | 119 | 3 | 2 | 1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4 |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翠堤路14号附27号 | 49 | 3 | 0.64 | 0.32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5 |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80号 | 34 | 3 | 5.6 | 2.8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6 | 重庆市大足区翠屏经适房4号 | 60.44 | 5 | 1.0879 | 0.54 | 装修免租期2个月,前三年租金不递增,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 |
7 | 重庆市大足区翠屏经适房25号 | 63.34 | 5 | 1.1401 | 0.57 | 装修免租期2个月,前三年租金不递增,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 |
8 | 重庆市大足区西桥路46号附26号 | 49.1 | 5 | 1.1784 | 0.59 | 装修免租期2个月,前三年租金不递增,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 |
9 | 重庆市大足区金星佳苑125号-127号 | 173.5 | 5 | 3.25434 | 1.63 | 装修免租期2个月,前三年租金不递增,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 |
10 |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中路273号 | 20 | 3 | 11.15 | 5.58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11 | 重庆市大足区西桥路46号附4栋2楼右侧 | 344.5 | 5 | 4.134 | 2.07 | 装修免租期2个月,前三年租金不递增,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 |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二、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现场报名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四、为保护出租方和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行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租金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和承租方均结清重庆联交所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五、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地证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未通水电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承租方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
七、标的物按现状出租,若需安装水、电户头,出租方只提供相应资料,相关手续办理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八、承租后,承租方对承租房屋装修、装潢、维修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主体结构,不得破坏原结构的防水层,不得破坏消防及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维修维护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九、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租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将第一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剩余年限的租金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汇入出租方指定帐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十一、重庆联交所费用由出租方全额承担,按标的租赁年限成交租金总额的2%收取。
十二、签订租赁合同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装修、水、电、气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十三、严禁转租,如有特殊情况转租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十四、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方缴纳第一年成交租金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终止后,经出租方按照合同内设施等要求验收合格后可一次性无息返还。
十五、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六、标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起30天内出租方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出租方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之日起计算。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与重庆联交所大足支所无关。
报名联系方式:谷老师 023-43770553
交易所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大足区市民中心二楼交易中心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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